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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的开具管理:
(一)收购*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二)纳税人开具收购*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人的姓名、详细*,同时在备注栏注明*人的*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内容对应.
(三)收购*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
农业产品收购*的开具有何规定?
1、农产品收购*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3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方名称一致.
标签: 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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