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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计息日,应按*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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