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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核定扣除了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
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其中的%,因为财税【】号第二条,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所以,也就随之调整为%.
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随着财税【】号文件的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随之调整为%.
综上所述,年5月1日之后,8a=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税率抵扣税额÷%×(%-%)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印发)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 上述规定自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自年4月1日起执行" 则对应的扣除率为="则对应的扣除率为" 则扣除率为9="则扣除率为9" 原适用="原适用" 原适用="原适用" 因此="因此" 国家*="国家*"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 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9="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9" 年4月1日以后="年4月1日以后" 年第号="年第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率的="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税率调整为" 税率调整为9="税率调整为9" 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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