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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收代付业务的涉税处理及*问题?
一、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
1、水费
根据《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随水费收取的水资源税不征收*.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开具**时,收取的水费可按全额开具*专用*(3%税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选择"免税",收取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备注栏注明,该**可作为那是人缴纳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电费
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收代付电费、暖气费,没有特殊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可全额开具*专用*.
二、代购货物
财税字〔〕号 * 国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受托方仅就收取的手续费缴纳*,开具**.
三、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地产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财税〔〕号文附件2、(二)不征收*项目第4点指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财税〔〕号文附件2、(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用*.
3、事业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财税〔〕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门监(印)制的财政*,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因此,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应税范围,无需缴纳*,不得开具**.
四、金融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财税〔〕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例如:1、从事货币兑换服务:一进一出的货币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间的*用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缴纳*;2、从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信托资产部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缴纳*.
结论: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无论是政府性基金还是*的保险费还是代委托方收付的款项,关键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因此,此类款项均不作为销售额确认,不缴纳*,企业就此部分的金额不得开具**.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费用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需要注意的是,财税〔〕号文附件一第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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