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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进行会计与*处理?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
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令年第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年第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处理.
标签: 将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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