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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实物出资*政策解析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之规定,个人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个人涵盖个体经营者,而非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
但是,关于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不在于"个人"与"个体经营者"的区别,而是"个体经营者"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问题.现行法律关于"个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非常清楚的界定,这可能是造成相关部门对此解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所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行政管理*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个体经营:是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之规定,个体经营应当是一种经济形式,而个体经营者则应当是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而且根据*管理方面法律的规定,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经*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如果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经*部门登记核准,则属非法经营,其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将被视为违法所得而予没收,并予以相应处罚.
但就*机关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之规定,个人虽未办理*登记及(或)*登记,却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质认定为"个体经营者"而非"其他个人"并据以征收相关税款.
对个人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判定"个人"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界限,而应当从实质上(无论是否经*登记,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判定其是否为"个体经营者".只有如此,才能准确区分"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基础上,关于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缴纳*的问题就比较明确了.
同时值得注意得的是,若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相关规定,不能视同销售予以征收*;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其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对外投资的,则应当适用*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予以征收*.当然若个人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以其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对外投资,而是以自己的其他未参与经营的财产对外投资的,则不能视同销售,也不能征收*.
综上所述,*税法中个人的概念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对于个人是否是个体经营者不是看其是否办理了个体经营的*登记,税法使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个人从事应税经营活动但是没有进行*登记并不影响其纳税义务,在税法上仍被认定为个体经营者.所以个人以货物出资是否交纳*要看其是否实质上以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货物出资.
对于没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个人就属于*法中规定的"其他个人",其承担的*应税义务仅限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照财税()号的规定,没有超出原值的不征收*,超出原值者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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