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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千克)按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千克1元留在合作社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元剩余(元-元).这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
(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元(元-元-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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