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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企业应付*核算方*
应付*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它是在工程价款结算和材料、设备等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对于卖方当事人来说,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承兑人应为付款人,承兑人对这项债务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承诺,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承兑人虽为银行,但由银行承兑的*,只是为收款方按期收回债权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保证,对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来说,不会由于银行承兑而使这项负债消失。因此,即使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的偿付义务依然存在,应将其作为一项负债。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因此,应付*应归于流动负债进行管理和核算。
开发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承兑、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应付*”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应付*备查簿”中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的种类、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
应付*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和不带息应付*。由于应付*的期限较短,无论是否带息,一般都按其面值记账 。
对于带息应付*,考虑到*期限不长,利息金额不大,为简化核算手续,一般也不按期预计利息,而是采用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方法。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开发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应记入“物资采购”、“应付账款”等账户的借方和“应付*”科目的贷方:
借:物资采购 ×××
应付账款 ×××
贷:应付* ×××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财务费用 ×××
贷:银行存款 ×××
收到银行支付*面值和利息的通知时,应记入“应付*”、“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应付* ×××
财务费用 ×××
贷:银行存款 ×××
如果应付*到期开发企业不能如数偿还这项负债,由于此时的应付*已经逾期,债权人不能据以作为索取债务的凭证。开发企业由于*的期限已过,再保留在应付*科目中已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情况,因此,应将它作为应付*入账的金额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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