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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的财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根据《*、国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专用*注明的*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提供*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按收取旅客车票金额扣除支付外单位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具体计算如下:客运*的含税销售额=售票收入×%(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计算);
销项税额=售票收入×%÷(1+6%)×6%;
承运方客运收入(含税价)=售票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服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承运单位的含税客运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外单位*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而承运方如采用一般计算税办法,开具的*专用*的税率为%,*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则又不能开具*专用*,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不适用*环环相扣的理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兼顾历史习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客运站开具的代售车票直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客运*,另一部分为承运方运费收入。与此同时,为了直观监控运费结算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就要求将承运方的运费记入客运站的销售账户,待承运方开具*就冲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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