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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土地*核定征收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关于土地*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规定,据实办理土地*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的行为:
1.个人转让非住房等存量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
2.单位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的,由买受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管*机关在确认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
3.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存量房,应提供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机关确认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
4.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存量房需要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清算的,应当在申报存量房交易税费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主管*机关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清算.所需书面资料相见网站办税指南.
《国家*厦门市*局关于土地*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二条第二项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原《厦门市地方*局关于土地*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局公告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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