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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的处理?
我是一家商场的会计,最近商场搞促销活动,对顾客以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的方式促销商品。请问,采取这两种方式销售货物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国家*《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专用*。
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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