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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不同税率产品是否应按税率单独记帐?
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样若该公司分别生产按适用税率和简易征收两种货物,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且由于简易征收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两种货物的生产成本,属于由简易征收货物承担的进项税金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划分不清的,应按当期简易征收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可对划分清楚的费用按产品分设明细账,对划分不清的费用可不分设明细账,月末再按销售比例进行划分。
标签: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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