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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批转国家*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元以上;从事货物*或零售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元以上的.
(三)省*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元至元;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元至元;从事货物*或零售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元至元的.
(三)省*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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