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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业务真*为何不能计入成本?
问题:A公司是厦门一家贸易公司,在全国各地以分公司的形式连锁经营,年为统一各门店风格,与福州B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A公司各门店均交由B公司统一装修。现涉及到门店的装修*问题,B公司提供的*是其公司所在地福州开具的建筑业*。虽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即A公司应该取得B装修公司提供的在各门店当地*的建筑业*。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未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机关补征税款。如果这样,A公司取得B装修公司开具的福州建筑业*,是否也可以列支成本?如果各门店当地的地税局一定要A公司去换取当地的建筑业*,是否合理?
解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机关报验登记。B公司外出开展装修业务,应接受各地主管地税机关管理。
建筑业营业税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机关管辖的特别规定:(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补征税款。这里,关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补征税款问题,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可以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主管*机关补征税款。即只有纳税人自应申报纳税之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并且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也未发觉,才可以由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出于保证税款不流失的目的考虑补征税款。
因此,福州B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装修劳务,应向各劳务发生地*机关申报纳税,并使用劳务发生地的建筑业*。福州公司开具的其机构所在地的建筑业*,属于跨区域开具*,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除*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对于A公司而言,其发生的装修经济业务虽然是真实的,取得的*也是真实的,但因为来源地搞错了,就不能算是合法有效凭证,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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