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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填写指南
*机关*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 &#;字样.
3.*机关为纳税人*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字样.
5.*机关为*或出租不动产*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按照核定计税*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通过*中差额征税*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印发):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公告年第号 )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 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注意: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机关**专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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