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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方分公司开具**入账是不是可行?
不可行。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没有销售货物,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行为,总公司(销售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也属于虚*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标签: 分公司发生的业务,开票给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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