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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开具错了,是否可以将其作废?
1.填错的红字*专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专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袭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百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度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问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答务*公告年第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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