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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普通*已抄报的*怎么作废
1.当月开具的*普通*做了抄税处理抄,是不可以作废的;
2.当月开具的*普通*本月已经抄袭税,如果发现错误要作废,下月直接开据红字*冲知销后,再开张正确的*普通*.不用到税道局填写红字*申报表.
当月已抄税的*还能作废吗
*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要收回原*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
依据国税发【】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未认证*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作废*已抄税怎么处理
按作废处理,全联次留存.
根据《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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