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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当月计提折旧吗
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一租赁"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使用费.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租赁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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