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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的协议分公司*可以吗?
答:原则上合同方与*开出方(收据开出方)须一致,也可要求原合同方出具书面《委托收款书》原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一并作为支持文件办理结款。否则存在账务*与外部查账风险,另行提示:*开具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也就是*子公司开,款由总公司收,肯定是不可以的,现金收款更不建议)。如果其子公司有同样的经营范围与合同履约能力,直接同其分公司签合同也可以。合同,*,收款方抬头须一致,这也是会计法要求。
同时,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学堂温馨提醒,《国家*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总公司签的协议分公司*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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