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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受托方怎么做*处理?
答:1、*纳税义务的确认。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 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 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3、委托代销业务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有的企业因对这种费用区别不清楚,混淆了*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前扣除困难。《国家*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舰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委托代销受托方怎么做*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营业税*(纳税人如果没有该种*,可由地税机关*)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在第二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有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红字*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在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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