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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的土地*怎么扣除?
答: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土地*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土地*中土地出让金已抵扣的税需要扣减吗?
答:土地*中,土地出让金已抵扣的税,不需要扣减.缴纳的税需要扣减.
房地产公司计算土地*时,如果外购土地进项税已经抵扣,则按不含税金额填报,如果不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按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依据是财税〔〕号 三、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扣除项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土地*清算表填报,税总函〔〕号 :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标签: 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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