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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企业将现有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中所涉及的"货物"包括自产、外购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所述,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撤换下来的样品用于无偿赠送给客户,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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