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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土地*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的相关营改增政策,一是甲供材(建设方)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计入开发成本;二是乙方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计算缴纳*,不再包括甲供材金额,也不存在甲方交3%的*可列入开发成本.土增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甲供部分成本.
土地*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标签: 甲供材料增值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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