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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预缴少申报算*吗
不算。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会被*机关处罚,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应被罚,具体如下:
一、因*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三、预缴税款时少缴税款
1、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处理。
2、预缴应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处理。
3、预缴土地*
《*、国家*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应予处罚但已过处罚追究时效的情形
纳税人下列常见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被处罚:
(1)*行为;
(2)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
(3)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5)抗税行为;
(6)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
上述情形,如果超过处罚追究时效,则不应再给予处罚。
五、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法定不予处罚的主要情形有: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企业所得税*的认定问题解析
汇算清缴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虚报亏损。
出现了虚报亏损是不是一定会被认定为*?这里边我们要看*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否完全达到。最典型的是虚报亏损可能没有造成税款的少缴,这种情况怎么办?
举个例子,如企业申报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的是-万元,后经*局查明,企业通过编造虚假的合同支付*费、多开劳务*等手段多列支出万元,即存在万的虚报亏损额。调整后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万+万=-万。如果按虚报亏损额万元来计算认定*数额,*数额是:万x %=万。但如果按照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认定偷*额的话就没法认定了,因为即使把虚报亏损剔除掉之后仍然还是亏损。
在这个例子里面,虚报的一部分调整出来之后和实际相比仍然有亏损的,能不能认定是*?这在之前的实务当中分歧很大,有的是直接根据虚报亏损额来定偷*额;有的是实际亏损减去虚报亏损如果仍有亏损,这没有造成税款的少缴,那就不认定*。而是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相关的处理处罚。
对于完全按照虚报亏损数额来定*数额,国家*曾经先后发了两文件作为*机关执法依据:一个是国税函发〔〕号《国家*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另一个是国税发〔〕号文《国家*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少缴税款是《征管法》六十三条认定*违法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这个要件作为客观方面,它应当是客观的,所以应该按照实际上最终有无造成税款少缴、不缴这个结果来认定虚报亏损这种行为手段的违法性质。把真实的亏损剔除掉之后,如果造成少缴、不缴税款才认定为*,如果仍然有亏损,不宜作为*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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