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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处置要交*.具体如下:
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2)年月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月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年月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由*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标签: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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