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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除了申报免抵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出口*;
(二)出口货物*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专用*;
(五)*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企业委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
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超过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最迟须在货物*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提供给主管退税部门.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其他情形,经省级*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五)有*、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专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如何理解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逢节假日顺延).2、一般贸易进口材料所交的*和进口关税记入财务账的进项税额,一并申报.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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