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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收入是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针对企业"销售货物",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范畴,所以不能参照销售货物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当期.
标签: 股权转让分期付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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