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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减免税额是如何结转?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 免征*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
借:应交税金-应交*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 免缴*税额;零售商业企业(*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 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标签: 税控系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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