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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内容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是否合适呢?
《*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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