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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同时向外方支付技术专利费是否需要扣缴*呢?
依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规定情形外).
因此,企业购进设备,同时支付给外方的用于该设备的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参照混合销售的概念,向海关合并申报缴纳*,而不需要代扣代缴*.纳税人需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分析中间的构成要素,看是否属于类似混合销售或者说海关审价应计入完税*的情形,不要未经判断,自行代扣代缴*,以免既进行了代扣代缴*,又被海关审定计入购进设备的完税*,并征收*,导致既被海关代征了进口*,又代扣代缴了*.
当企业从国外购进设备的同时购买了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建议企业将使用费与设备一起*,不要拆分,以免发生双重缴纳的局面.对于一些将设备与使用费故意拆分的涉税建议方案,企业应当慎重采纳,须知:虽然申报自主,但海关*稽查是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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