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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收入个人所得税是?
某人从A单位取得元,从B单位取得元,那么这两个单位应该如何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目前,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有如下文件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
承接上例,假如从A单位取得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元.(假设按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及税率)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元.
如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申*款为(+-)×%-=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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