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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吗?(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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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吗?

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吗?(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照规定)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接受*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方*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方按丢失*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遗失声明登报格式:例:遗失江苏*登报广告有限公司*1张,代码号码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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