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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是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年第2号》规定: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年4月1日起按照*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年4月1日起按照*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标签: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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