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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税金.
"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属于非*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国家*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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