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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等明细科目。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额;
4.“转出未交*”和“转出多交*”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或“预交*”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额。
(三)“预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制度规定应预缴的*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额。
(七)“*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额。
(十)“代扣代交*”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外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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