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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备注栏未备注可以进成本吗?
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建议纳税人换票处理.
建筑业*备注栏未写有哪些风险
1、*风险
进项*不得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发布)规定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2、企业所得税风险
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3、土地*: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
第五条: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标签: 工程材料发票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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