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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是需要冲红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普通*.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普通*,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普通*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普通*或者*专用*.
厦门国税认为房地产不征税*在收到余款时需要收回冲红,笔者并不认同.
首先,从开具红字*的原因分析,并不包括此种情况.《国家*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一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范围,即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虽然在第三条谈及开具红字普通*时未涉及范围,但笔者认为二者范围是一致的,关于*红字*的其他文件大体也均采用此种体例.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并不属于销售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也非*有误,不符合开具红字*的相关条件.
其次,从税款征收的角度分析,不开具红字*也不影响税款征收.在开具不征税*时,纳税人必须按预征率预缴税款,在应税义务成就时开具全额*按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税,预缴税款通过抵减实现,而非通过开具红字*冲减销售额.况且即使开具不征税的红字*本身就不影响应税销售额,从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分析也不影响税款的征收.
最后,号公告就是在考虑业务性质的基础上,为了方便购房者办理非税收业务的需求,增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允许开具不征税*,此种*往往在办理*等业务时使用,收回也较为不便.
所以,诸如厦门国税要求企业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不征税*普通*收回红冲,只会徒增麻烦,对税收征管也未见裨益.
标签: 不征税发票需要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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