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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呢?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税目如何明确区分,是一个公认的难题.
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工资薪金收入元,缴纳社保;同时*担任B公司主管会计,B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元,无社保.张三取得的两份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两项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新旧实施条例都认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观点二: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张三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而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的纳税.
依据:《国家*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及建议:
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号认可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国税函[]号却将"*取得的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常规社会生活经验理解,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必然可以按主次分为一个全职,一个*.按这种理解,国税函[]号相当于否认了从两处以上可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国税发[]号和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相悖.这种文件冲突的结果就是,税企双方以寻求各自利益为导向,依据不同的文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小编认为,在*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如果建立了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比如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应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此*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签: 兼职工资比正式工的工资高还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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