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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要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吗?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确定.组成计税*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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