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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联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标签: 母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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