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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答:【】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开发产品销售的应税行为后,收到款项时发生*纳税义务;没有收到款项的,在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时发生*纳税义务.所谓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是指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未签订合同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在前两种情况发生之前,先*的,开具*的时间即发生*纳税义务;
标签: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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