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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殊规定?
答:《* 国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年4月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年4月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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