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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
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机关要求退还。
3.实际收到*时再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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