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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
业内有两个观点,非业内也有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不能开!
理由1:不能开就是不能开,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就是给按*税率征税用的,简易计税属于税收优惠的一种形式了,对征税方优惠不能再让购买方再享受进项抵扣,会影响国家税收;理由3:*专用*管理办法没说简易计税能开专用*,所以不能开.
第二种观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能开!这就是作者的观点,理由非常多!
理由1:*专用*管理办法没有说不能开,*专用*是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合法凭证,普通*的存在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有权合法使用*专用*,小规模不能自己开的原因是出于对*专用*管理风险的控制和减少企业税收成本的考虑,销售免税货物才不能开具专用*.开具*专用*并没有*计税方法条件的*,所以能开;
理由2:*的特点就是中性,任何一种征收方式都不能人为抹杀*中性的特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产生是由于*发展历史决定的,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时期,由于资产的取得或业务的发生在时间上的差异而造成*抵扣链条的人为断裂,好不容易二十年后可以*了,现在还不让开专票,不让抵扣,等于让这种断裂一直延续下去,是不符合*法理的,所以能开;
理由3: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是为了税收公平,由于营业税的长期存在,造成即*进项一方是缺失的,如果一刀切全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就形成国家税制*的成本全部由纳税人承担了,给纳税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所以才有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即然是为了正确的计算*,那么*就要明确体现出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效果,*的抵扣必须保证链条的完整性,简易计税如果不能开出*专用*,等于*死亡于此时,但交易还要继续,所以能开,为保证*链条的连续;
理由4:简易计税并不属于免税,税收优惠也能开专票,比如软件产品超过3%的即征退退,开出*专用*的税率还是%的呢,购买方抵扣率也是%呢,销售方实际税负才是3%,而简易计税开出的3%的征收率,实际抵扣的也是3%,没有产生税收倒置,所以能开;
理由5:最新营改增的文件没有说不能开,财税年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不能开专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按照税收负面清单的规则,去掉不能开的剩下的都是能开的,所以能开;
理由6:已经有两个*的文件明确说能开.《关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小型水力发电、建筑砂土、微生物等}、第(四)项和第三条{典当、寄售等}规定的,可自行开具*专用*."在此,比较一下不能开理由2中的二条政策,那2条规定与能开的规定都在国税函[]号文件内,说不能开的仅针对处置固定资产并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并不是针对所有简易计税方法的,上面第三条明确能开的都是实行多年的简易计税方法的行业.
对于处置固定资产也仅是享受了减半(2%)税率的不能开专票,如果放弃减半(2%)的话,选择3%征收率的同样能开,请看《国家*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这应该很明确的吧,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是完成可以开具地*专用*的,不影响购买方的进项抵扣,虽然以上两个文件规定是给原来的一般纳税人的,但是原理应该一致的,税收法规也没有办法面面俱到;
理由7:***有3%的征收率选择,可以计算出销项
理由8:小规模纳税人都是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由*机关*,即简易计税方法是有开*专用*权利的,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也小规模的简易计税方法一模一样,为什么就不能自开呢,他们规定的原理是一样的,计算公式一样,处理的结果也应该一样,即上游简易计税形式不能影响下洲*进项抵扣的权利,所以能开.
标签: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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