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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专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关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专用*上注明的*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专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专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机关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机关核实,符合现行*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机关核实,符合现行*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标签: 异常凭证一定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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