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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其他应付款实务处理?(新准则下其他应收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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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其他应付款实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新准则下其他应付款实务处理?(新准则下其他应收坏账)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上注明的*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与原销售*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加的其他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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