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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简易计税会计处理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
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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