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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
《* *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月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年。
《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综上,你公司年度属于亏损年度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加计扣除金额形成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标签: 亏损企业研发费用必须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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