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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计入税金及附加吗?
土地*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补交的土地*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
(5)为了提供土地*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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